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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浙国税征〔2005〕29号
2005-11-02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文号】 浙国税征〔2005〕29号
【发文单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成文日期】 2005-11-02
【是否有效】 全文废止
【备 注】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本文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转变观念,提高认识

为纳税人服务是税务部门重要的法定职责。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转变观念,牢固树立纳税服务是法定义务和基本职责的意识,准确理解和掌握纳税服务的内涵,正确认识服务与执法、管理的辨证统一关系,克服重执法、轻服务的片面思想与做法,确保纳税服务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 认真学习,深入贯彻

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全面贯彻落实《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要根据《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加强办税服务厅建设,不断完善全程服务制度,切实做好各项纳税服务工作。

三、 加强培训,提高素质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纳税服务培训,不断提高纳税服务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重点提高纳税服务人员对纳税服务本质的认识及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的能力。同时,纳税服务人员也要自觉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以适应新形势下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的要求。

四、 完善考核,加强监督

各级国税机关要建立和完善纳税服务考核评价体系,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定期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通过各种形式的奖惩措施,加大对纳税服务人员的考核。同时,建立健全纳税人、社会各界或第三方对纳税服务工作的评议评价制度,加强对纳税服务工作的监督。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OO五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下载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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